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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值税纳税能筹划吗?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2-26 访问人数: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增值税是其所缴税种中主要税种之一,其税款占其所应缴各种税款的绝大部分,若是能对增值税作些筹划,使企业税负能有所降低,以减少企业现金流出,这可能是每家企业都希望能做的事,然而,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应纳增值税等于销项税减进项税,其中销项税为应纳税销售额乘适用税率,进项税是与销售额相对应的购进材料、劳务所含的增值税,而且这些进项税还必须从供应商处取得合法的增值进项发票,是在进项发票上载明的进项税款,两项一减,就是企业应交增值税,有人认为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及进项税规定的都很死,且我国《增值税条例》将企业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而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领取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根本不可能有增值发票的开票权,从小规模纳税处购进每笔业务即使能到税务部门代开,也只能开6%的增值税票,为此,企业所有购进要能全取得到增值税发票可能性都很小,那有通过筹划来降低税负的可能?企业可以说只有多缴税的份,没有什么好筹划的。

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纳税义务人、适用税率、应税销售额、纳税时间、地点、免税条款等规定得都较严,不细去研究,确实觉得没有筹划余地。然而就自己多年的工作实践,觉得这也不是铁板一块,如果纳税人能认真学习税法,把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弄通弄透,同时又了解企业的相关应税业务流程,通过调整业务流程,还是有些地方可以筹划的,如对税法学习不足,研究不深,可能多交了税自己还懵然不知。
对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来说,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要筹划,无非是将销项尽量减少些,进项税尽可能扩大些。其中销项税在《暂行条例》第五条中一条一条规定得很清楚,其额度等于应纳税销售额乘适用税率,销售额包括的内容、实现时间在《细则》中的第三条到条七条规定得很全面,适用税率也在《条例》中规定得非常死,企业似乎难于筹划,进项税额更是如此,要求能够在成本中列支的每项购进都需取得合格的增值发票,否则不得抵扣。

就企业销项税而言,销项税=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而应税销售额在《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何谓销售、视同销售、混合销售等在《细则》的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规定得很详细,销售额的内容在《条例》第六条中规定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细则》的第十二条将上述规定再加以细化,但有几点不包括在应税销售额中,其中有一点不包含在企业销售额内的规定是企业应当加以重视的,操作的好的话是可以筹划的,则“(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一般说来运输费用是企业销售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产品占到其销售额的5%以上,现在企业销售产品一般只报到货价,运输费用由销货方来承担,如果采用出厂价,运输费用是由购货方来承担,这样就可以有效降低企业销售额,企业很多客户是小规模纳税人,对这此客户来说一批货只要购货额度不变,至于采用到货价还是出厂价,对其纳税是不会造成任何影响的,企业完全可以订立出厂价销售合同,只要符合上述两条规定,是完全可以合理避税的。

企业出口产品,一般是按美元等外币向外结算,但交税时应当换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税销售额和应缴税额,采用不同的记账汇率,直接影响到应缴税额,按《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外币换算为人民币其汇率“可选择销售额发生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外汇牌价。

,在人民币不断升值下,企业应当选择有利于企业的当天外汇价进行财务处理,而不应选择当月1日价。
对一些出口性企业来说,有此材料可以国内采购也可以保税进口,由于现在大多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都低于17%,是国内采购合算,还是保税进口合算,应当认真计算比较。如一项业务其主要材料可以国内购进,也可以保税进口,国内购进价格为130元,其他材料和加工费用为151元,相应的进项税为额为47.9元,如果主要原件保税进口,进价为17美元,加上相关的关税和进口费用成本为132元,其他材料与加工费用不变,产品出口价为42美元,出口退税适用退税率为13%,国内采购该业务的毛利为42*7.4-(281成本+42*7.4*4%不得退税部分)=17.37元,保税进口毛利则为42*7.4-(283+(42-17)*7.4*4%不得退税部分)=20.4元,如不详细计算,从表面上看采用保税进口,主要元件价132高于国内采购130元,但由于出口退税率与征税率的不同,采用保税进口原件,最终企业毛利反而会高3元,这就是需要计算比较和纳税筹划的结果。此外,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只要熟知税法,调整好业务流程也有一定的筹划余地。

增值税的进项税在我国实行的是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制,但并不是企业取得的所有进项发票都能用于抵扣,也不是未取得增值税发票一律不能抵扣,如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和企业收购农产品、支付运费抵扣又不需要增值税发票等。
我国实行的是生产性增值税(虽然个别地区已在试行消费性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不列入抵扣范围,企业的固定资标准是否与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一致呢?如果企业固定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企业可抵扣进项税就会降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中小修理所用材料可以抵扣,但大修理不得抵扣,这些都给企业留有筹划余地。
《细则》的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看是规定得很死,其实其中也不泛筹划余地,如发生霉变损失,霉变后可能还有价值,一等品可能变为三等品,等外品,企业如果核算为保管不善,列为非常损失,肯定要进行进项转出,正常降低产品等级,即使产品价格降低这也是不与税法相抵触的。

企业收购农产品,只要符合税务部门的操作规定,可按购进价13%进行进项抵扣,如果不符合税务部门操作规定,即使是使用专用收购凭证也是不能抵扣的,收购废旧物资与购进农产品一样,除此以外,支付运费也有很多规定,企业一定得认真研究税法,按税法规定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否就会希里糊涂多交了税还懵然不知。
另外每个企业都存许多小额、零散的购货,都很难取得进项税发票,如企业购进零星办公用品、企业用车加油等等,对于这些零散的难以取得增值税票的购进,企业应尽量定点、集中到有增值税票的企业采购,尽量都能取得进项税发票。

由于增值税是对增值环节纳税,整个税收是一个完整的链式过程,税负道道流转,因此除军品等绝少产品外,一般没有减免,但是也还有一些符合规定条件的应税额可享受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应充分了解这些政策,以利于合理进行纳税筹划。

总之,在筹划企业增值税中,应当认真研读《条例》和《细则》,筹划人员要非常精确地了解企业的业务性质、流程及当前的举措,对经营业务应如何纳税进行非常准确的分析,制定出合理的筹划方案,既不能因筹划而偷逃国家税款,也不应因对税法研读不足而带来不必要的现金流出。